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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图书馆是否侵权

2000-01-19 来源:光明日报 吕贤如 王晓昱 我有话说

国际——相关技术发展迅猛

国内——无法可依面临窘境

据了解,库存、经费紧张是各高校图书馆普遍面临的问题。而数字图书馆的出现令图书馆界人士兴奋不已。数字图书馆的概念是90年代提出来的,目前有100多种定义,基本上是指一种有序的数字信息库,有关技术现已得到迅猛发展。在我国,数字图书馆建设还只是采用了其中某些技术,数字图书馆刚刚处于起步阶段。

去年,一些有关上网作品版权的诉讼引起了各方关注,也引起了正在积极引进数字图书馆技术的首都多家高校和有关企业的重视。今年1月11日北方交通大学图书馆和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北京市超星电子技术公司联合召开数字图书馆版权问题研讨会。与会的图书馆代表纷纷表示,要将数字化图书放在局域网中,要采取限制复制等措施,以尽量保障作者的权益。数字图书馆究竟该怎么建设?书籍上网是否会侵犯作者的著作权?为此,有关专家提出了自己的意见。

图书馆界:政策、技术都需要

高民(北方交通大学图书馆馆长)

高校图书馆不以盈利为目的,只是为了传播文明和科学文化知识,提高图书利用率是图书馆的职责。在刚开展数字图书馆业务时并没有想到著作权问题,只是想到要解决图书馆印刷品文献远远不能满足教学科研需求的难题。数字化图书馆业务开展后,大量图书改为光盘形式储存,节约了存储空间,方便了师生查阅,大大提高了图书的利用率,受到了广大师生热烈欢迎。但是上网作品的版权问题摆在面前,不知该如何应付?

杨培菊(人大图书馆办公室主任)

图书能够提供读者使用,校图书馆网的借阅方式、范围和出借普通书刊一样,只是载体不同,一个是纸,一个是电子,所以希望版权政策对数字图书馆能够宽松一些。

朱强(中国高教文献保障系统管理中心副主任)

不应只强调知识产权对作者权益的保护,也应兼顾知识产权对公众获取知识信息的权益的保护。因为,首先,数字化不是在单个图书馆就能够实现的,应考虑到馆际资源共享的现实,还应考虑到文教、科技事业发展的需要。其次,数字时代的版权保护问题,根据我们近年来和外国同行的交往看,国外也没有特别有效而合理的方法,大多沿用印刷品时代的做法。我国在印刷品时代,为了保存文献,可以将图书复制成缩微胶卷、缩微胶片,社会各界对这些都没有异议。在网络图书馆这一新载体出现后,这种“合理使用”的惯例不妨沿袭下来。

另一位图书馆界资深人士认为,科技类图书读者有限,图书一般印数只有几千册,很难再版。这样的图书出版了一段时间后,需求已经到位。即使有新需求,按照传统的购书方式也很难买到,这时用户也只能去图书馆查询。图书馆将这些图书数字化后提供给用户,一般来说,不会对作者的权益造成大的损害,相反有助于扩大作者及其作品的影响,在传播科学文化方面的社会效益更大。所以在制定法律时,应兼顾各方利益,比如可以考虑给作者一定补偿,当然这还需要相当水平的技术支持。

法律界:版权立法不能滞后

齐相潼(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常务副主任)

作者的收入有三种形式:稿酬、版税和一次性付酬。上网肯定会影响作者的前两种收入,这是侵犯了作者的经济权利。作者还有精神权利,比如发表权、修改权、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性权。目前有关网上保护版权问题,各国都在研究中。联合国知识产权组织在1996年出台的两个公约中对数字化版权保护问题作了一些规定。在我国目前作者可以诉诸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保护作者的权利和网络发展并不矛盾,问题在于如何协调网络发展与作者权益的关系。

来斌(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律师)

要想促进数字图书馆的发展,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条文。目前在我国,由于网上业务刚刚开展,人们的数字化版权意识还处于朦胧状态,提起诉讼的还不多。但是从网络发展的形势看,在版权立法上宁可超前不要滞后。当然制定法律也要考虑中国国情。国外版权保护有一百多年历史,内容比较全面具体,连出租也要付费,而我国目前出租权还未纳入版权保护范围。再有,图书馆在我国一直属于公共文化事业,为了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可以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同时在教学科研需要时,可以少量复制已经公开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数字图书馆的性质需要在法律上作出明确界定。

郑元绪(超星公司顾问)

网络图书同传统的出版物有本质的区别,保护网上作品的权益也应该与印刷品不同。由于网络信息量巨大,如果按照传统标准支付费用,将会使建立数字化图书馆的单位不堪重负,影响数字图书馆的发展,可以考虑根据网上作品阅读率和下载率支付著者报酬。

作者:著作权应受尊重

韩小蕙(作家)

作品上网的版权保护问题应该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对于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上网,比如一些大学的数字图书馆将我们的作品上网,方便教师、学生阅读,这等于是公益事业,是可以的。但在这样做之前,应该通知作者,以示尊重作家的著作权。在我们这个信息时代,同作者联系并不是特别困难的事。如果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网站,则必须首先取得作者同意。

侯中生(北方交通大学交通学院城市交通研究所副教授)

数字图书馆不仅可以加强对本人著作的宣传,更有利于科研教学人员快捷方便的查阅资料。而当前交通不便,查阅资料占了科研人员几乎一半的时间,令人很苦恼。但是必须要注意三点:一是非盈利性的,比如用于教学、研究上。二是要在局域网中。三是不能下载,避免被盗用。如果能事先征求作者意见最好,否则也应尽力去找作者。如果在符合上述三点的前提下,实在找不到作者,也可以原谅。但在对外交流中,我们应该注意著作权的问题,因为国外版权保护很严格,连整张复印资料都不允许,我们同他们交往时也应对等。

如何才能实现有效管理

一位图书馆界资深人士建议:新出版的图书,作者和出版社签协议时,即可申明是否同意上网,并在版权页注明。已出版的图书,可以由作者到版权代理中心表明是否允许上网,凡要推进数字化建设的图书馆去版权代理中心查询即可。

一位版权界权威人士指出,网络的出现,客观地要求世界版权保护水平达到一致。我国有关网络知识产权的条款在制定时应考虑和世界惯例大体一致。网络著作权的立法问题,实质是著作权人、网络使用者和公众利益的平衡问题。

这位人士说,全国即将成立作者集体管理机构,由其集中代表作者行使权力。而欧洲在两三年前就已成立类似的电子作品管理机构,网站需要使用哪些作品,只要通过这一机构集体授权就可以了。在此之前,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可以帮助数字图书馆与作者联系。

他建议,未经作者同意而上网的数字图书馆要做好善后工作,也就是要严格控制在校园网等局域网内使用,坚持非赢利性,以争取作者的谅解。如果作者不愿将自己作品上网,即使是非赢利的数字图书馆也应立即将其作品从网上去掉,可以避免纠纷,取得主动。

朱强提出,知识的生产、发行、整理、提供、利用,都需要法律来规范、调整。在制定版权法时,希望考虑到信息技术发展所带来的资源共享的需要,在知识产权保护和公共利益保护上寻求兼顾各方的平衡点。此外,还应考虑到版权法规的可操作性。美国规定,对一种期刊只能复制其中几篇,只能限制少数几个人复印,但仍难控制。比如有的图书馆把复印机放在室外,由学生自己复制,图书馆不承担责任。到了数字图书馆时代,技术上就更难控制了,所以制订时不妨灵活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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